在如此大比例的行业领袖企业之间发生的合作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领域,都会引起对水平反垄断问题的关心。为了尽量降低反垄断风险,行业律师们设计了一种崭新的"消毒"系统处理交谈事宜。谈判的举行地点是在一家纽约城法律公司的办公楼里,每家音乐公司都拥有各自独立的会议室,并且不允许任何两家公司的执行官彼此直接联系。"中立方"--将为网站提供技术的软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RealNetWorks公司的罗布·格拉泽),在这些房间之间往来穿梭达成交易。律师们则确切记录每次会谈的内容。
如果不是采取这种方式,而是采取原本的方式,那么交易应该更早成形。但是,律师们的审慎终于产生益处。在Napster起诉唱片行业和政府对MusicNet概念展开反垄断调查的时候,律师们详尽的谈话记录成为了价值不菲的辩护证据。没有哪次主张导致责任的出现。
除了竞争者之间的水平违例,同一供应链之内的买方和卖方同样也会产生反垄断问题。反垄断律师称此类行为为"垂直"强制。例如,玩具界巨人孩之宝(Hasbro)最近就被依据欧洲反垄断条例判定有罪,因为该公司为其产品限定了零售商对消费者的出售价格。此类操作手段叫做"维持转售价格"(ResalePriceMaintenance),与水平价格限制一样,都会触发相同的当然违法反垄断的自动响应。
作为流行的棋盘游戏垄断制造商,孩之宝本应该更加了解情况。维持转售价格的责任,通过使用建议零售价的做法就可轻松避免。零售行业的绝大多数制造商都遵循这种完全合法的实务做法。
除了上述反垄断法施加给企业的基本水平和垂直限制,还有几点值得一提。首先,如同通用-霍尼韦尔故事显示的那样,世界不同国家和区域的反垄断法规都不尽相同。在某一个管辖范围内允许的行为,在其他管辖范围内却可能违法。因此,如果企业想在世界上不同地域开展业务,那么就必须遵从每一个管辖范围的反垄断法规。由于实际上并没有设立一套全球统一的反垄断标准,所以欧盟可以否决美国公司间的合并提案,美国亦可提出否决意见,而不论合并企业身处何国。
第二,微波通讯公司案例向我们证明,美国的私营企业可以利用反垄断法起诉竞争对手。如果最终胜诉,那么就可取得双重赔偿--三倍损失(实际损失的三倍)和法律费用。这种权利仅仅现于美国,能够为滥用竞争法律战略的受害者提供向滥用者发起背后反击的重要手段。
回顾规制竞赛五要素
在本章结束之前,我们回顾一下先前介绍的制胜法律战略五要素,看看它们是如何应用在官僚策略之中的。
要素之一:法律依据
每次规制争端中,根本的公共政策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尤其是当官僚主义者在机关团体中,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傲的时候。大卫·沙诺夫将美国无线电公司的彩色电视技术提交给一个由工程师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决定之所以奏效的原因,是因为一方面他展现了对彩色电视技术标准法律依据的关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种做法让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委员们在改变先前支持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决定的同时,还保留了颜面。微软的反对者所采取的做法是明智的,他们选派律师作为代表,并就微软针对网景的行为,向司法部提交了一份关于无懈可击、事实确凿的法律简报。在政府对待反垄断问题时,法律依据举足轻重。
要素之二:公众合理性
纽巴伦运动鞋公司变更联邦贸易委员会张贴"美国制造"标准的做法意义深远,但是提案最终未获通过的原因,就是在于它并没有在舆论法庭上良好表现一番。此外,微波通讯和网景能够说服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和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至少应部分归因于媒体对受众所周知的行业垄断者欺压的"小伙子"的同情。
要素之三:战略位置
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数字电视之战中,无线电电讯公司代表的是一种朝气蓬勃、动力十足,而且对消费者具有巨大吸引力的业务。这种形象赋予它们一个强力的战略位置,令它们可以展开游说,废弃过时的地方广播信号,争取频带宽度。尽管一些消费者可能会抱怨不得不购买数字电视,但是很多人已经从有线电视或者卫星业务提供商那里获得了数字电视。与此同时,无线业务消费者在不久以后,将会需要大量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其他服务,而这些正是新规则能够提供的。在净气器一战中,烟煤集团与美国矿工联盟、本州有势力的政客及环境保护者组建成重要战略联盟,在那些担心偏袒行业某一部分的政治家面前,展现了一条广泛的政治阵线。烟煤集团组建联盟的能力,无疑对于捍卫己方利益大有裨益。
要素之四:资源
本章所援引的在规制舞台上发生的例子,都涉及财力雄厚的公司与旗鼓相当的对手之间的斗争。在此类案例中,虽然资源并非决定成败的因素,不过其中确有许多侥幸之事。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击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那么在财务上,微波公司将无法继续存活多年。而新入市者快捷快递,在货车运输公司联盟通过规章官文将费率调低拖延两年之久后,便已遭受了几百万美元的损失。若是一家小型公司,恐怕在损失得到补偿之前就无力经营了。
要素之五:接近权
无论面临的是何种规制问题,一家企业与身处合适官职的合适之人的接近权都是至关重要的。烟煤集团为了使自己首选的净气器规则成为一项规制,出色利用在议会中的同盟者向美国环境保护局施压。而2001年"9·11"袭击尘埃未落,航空公司便携带着一些最佳合同,来到了议会和各个监管机构,发动了一场获取政府紧急援助的斗争。
现代社会中,规制竞赛是最为长演不衰而且最为复杂的一种。每周,都有数以千计的、由代表公共利益负责监管经济的官僚机构制定的规则,从地方、州以及国家层次发散出来。商业领域中的每一分子,都把规制视为烦恼的来源,但是最为精明的公司领导者,同时更会登高望远,将它们当作竞争优势的潜在源泉。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关注在所有法律舞台上都最富争议性的地点--法庭,此后对于制定规则机构的纵览也告一段落。在战略冲突中,诉讼通常有助于平衡杠杆,但是如同第一章福特和Napster案力证的那样,法律诉讼也能为整个行业制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