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pster的科技含量的确很高,但是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却难以克服:为了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歌曲的合法商业活动,必须取得唱片公司的版权授权。唱片公司唯恐Napster会摧毁传统的CD零售业,拒绝就授权一事进行协商。
每周都有数百万新用户在Napster网站注册。美国唱片协会--拥有所有主要音乐商标的集团--以侵犯版权为由向Napster公司提出控诉,并向加利福尼亚的联邦法院申请数百万美元的损失赔偿以及关闭该网站的禁令。范宁和他那些穿着细条纹服装的、从资金上给他提供支持的伙伴们勇敢辩护,在传媒领域上演了一幕漫长的"大卫与歌利亚之战"(据《圣经》记载,大卫是个牧童,在与巨人歌利亚交战时用弹弓将巨人射死。后人以此来比喻以弱胜强。--译者注)。他们声称Napster公司本身并没有拷贝任何歌曲--仅是允许软件的使用者这样做而已,Napster是盒式磁带录像机(VCR)的网络版。一个有趣的举动就是,Napster的竞争对手之一--德国媒体大鳄贝塔斯曼(Bertelsmann,BMG商标的所有者)主动联系Napster公司,并与之签订协议,为其提供1800万美金作为进一步的财务支持。贝塔斯曼因此在同一案件中,行之有效地既成了被告,又作为原告。整个唱片行业人心惶惶,不知道法律或者市场最终会站到哪一边。
福特一案与Napster一案,虽然中间相隔了一个世纪,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发生在维持高价、抵制新技术的受操控行业;都诞生了企业家,并开发出了全新的、廉价的商业模式;作为创新人物,都遭遇到有势力的行业联合会,在申请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证时都遭到拒绝,并不得不接受以公司的存亡为赌注的诉讼,且两起案件都引发了媒体的强烈关注。
但是,相同之处仅此而已。
亨利·福特的策略是以力量微弱的法律手段,对虚张声势的垄断集团以牙还牙。他的问题在于如何聚集资源,把案件推向一个终审结果。相对而言,肖恩·范宁所面临的则是处于重重保护之中的产权。他和他的支持者希望利用自己机敏的法律辩论和对美国唱片协会不利的宣传,将美国唱片协会带到谈判桌前。在范宁案中,他才是那个虚张声势的人。但是,唱片协会并不吃这一套。
案件继续展开,进入审判阶段。唱片公司阵营很快就赢得了法律胜利,获得了一个初审判决:命令Napster公司停止其业务。法官裁决认为,Napster对于VCR的类比具有缺陷性。Napster网站为其访问者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拷贝音乐的工具,以便这些访问者在随后的某一时刻享受音乐。从本质上来说,Napster为其访问者提供了一把窃贼钥匙,可以用它打开几乎存放所有已录歌曲的档案馆。更为重要的是,Napster网站作为用户下载歌曲的交换中心,为访问者的非法复制提供了便利。因此,Napster对大规模侵犯知识产权负有直接责任,法官命令该网站永久性关闭,并负责赔偿唱片公司数以百万美元的损失。游戏结束了。
不同于福特公司,Napster永远失去了试验其新技术、完善其商业模式的机会;亦不同于亨利·福特,肖恩·范宁没能成为美国历史上伟大的企业家。当公司破产时,范宁只有22岁,他转向了其他行业,在好莱坞电影中扮演小配角,并在一部以他的经历为背景制作的MTV中担任角色。
虽然范宁缺少商业毅力,但是,在网络音乐世界里不乏其他具有这种品质的人。Napster网站的名噪一时,暴露出唱片行业的传统商业模式存在极大漏洞。诉讼之后不久,像Napster一样提供音乐服务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迫使唱片工业巨头们不得不面对技术、法律和规制方面的巨大挑战。即便是Napster公司自己,也再次复活。一家名为Roxio的公司在Napster公司破产的过程中,买下了Napster商标,启动了一种全新的、完全合法的Napster互联网音乐订购服务。
时隔不久,美国唱片协会重返法庭,起诉共享音乐文档的学生们(其中一些年龄仅12岁上下),并要求电信公司公开有可能通过调制解调器下载歌曲的客户名单。与此同时,法庭开始认为,根据版权法,新一代的音乐共享程序是合法的。因为这些程序不需要利用中心网站来寻找或者存储歌曲,而不过仅仅使得一个用户可以复制另一个用户电脑上的文档和资料。如同复印机一样,点对点的网络技术具有许多完全合法的用途,并且法庭不愿意禁止这种技术。美国唱片协会转向国会以求推翻法庭的这些判决。
即使福特本人,在如此狂乱的法律行为面前也不得不摇摇头。他也许会说,你能够废止一家企业,但是你无法废止一项科技--特别是那些能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的科技。正如福特批量生产汽车的做法打开了现代汽车工业之门一样,Napster公司也有力地揭示出,使用传统的零售模式销售音乐已经过时,特别是在数字化时代,这种模式难以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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